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不同情况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工作,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管理责任人的卫...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11-01-12 08:54: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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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不同情况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工作,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管理责任人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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